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3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人事目 第3條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或應執行法令而不執行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撤銷或處理之。但情事緊急時,本署得發布署令先行停止、撤銷或處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