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第12條 法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人事目 第12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五、關於事務及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