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
前項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8-26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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