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法規: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第8條 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前項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但政府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