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1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12條 長照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主辦機關認有違反長照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主辦機關得廢止原評鑑處分。長照機構接受評鑑所提供之文件或資料,有虛偽不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原評鑑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