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第11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11條 選任董事之任期,依該長照機構法人章程規定,並自主管機關選任之日起算;其屬出缺未能補任者,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