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母法 第2條 申請許可設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應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其所設立之長照機構有跨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時,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會商各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具意見後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