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18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長照機構法人 › 第一節 通則 第18條 長照機構法人不得為保證人。長照機構法人之資金,不得貸予任何人,亦不得以其資產為任何人提供擔保。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