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長照機構法人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並得比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有關會計事務,並依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