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3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3條 主管機關受理長照機構法人合併之申請,認有補充說明或補正相關文件之需要時,得通知其限期說明或補正,並得邀集相關機關(構)、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為諮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