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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7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自許可合併之日起三個月內,未將其全部財產移轉至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合併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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