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第4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4條 長照機構法人申請合併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失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