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第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長期照顧(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機構(以下簡稱長照機構)之長照服務,提供各類型資源之獎勵及補助(以下簡稱獎助);並對離島偏鄉、原住民族及其他長照服務資源不足地區,優先予以獎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