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受補助對象執行本辦法所定補助,有違反計畫、法令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受補助對象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