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長照相關學者專家及機關(構)代表,辦理獎助案件之審查及輔導;並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機關、專業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之。申請補助案經審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並通知申請人;獎勵案經審查通過者,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