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母法 第12條 處理會委員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應指定委員代理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委託他人出席時,得參與討論、發言及決議。處理會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