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58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8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一、長照人員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登錄程序,或依其他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未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即提供長照服務。二、長照人員證明效期屆滿,未完成證明之更新,提供長照服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