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52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52條 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簽訂書面契約,或其契約內容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條第二項所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規定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