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49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49條 長照特約單位違反第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追收擅自減免之費用。長照機構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將超收或擅自收取之費用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