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39-1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第39-1條 主管機關對未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許可設立而提供長照服務者,應派員進入該場所檢查。受檢查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或其他協助。主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檢查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提供長照服務者之服務對象,應予轉介或安置;該提供長照服務者應予配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