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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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9條非長照機構,不得為長照服務之廣告。長照機構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長照機構名稱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加註之事…
- 第30條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前項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其兼任職務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31條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前項…
- 第3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長照體系、醫療體系及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以提供服務使用者有效之轉介與整合性服務。
- 第32-1條提供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約為長照特約單位;長照特約單位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
- 第32-2條長照特約單位應為所僱長照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 第34條機構住宿式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前項應投保之保…
- 第3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
- 第36條長照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長照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規定,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 第37條長照機構應將其設立許可證明、收費、服務項目及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管道等資訊,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
- 第38條長照機構應督導其所屬登錄之長照人員,就其提供之長照服務有關事項製作紀錄。前項紀錄有關醫事照護部分,除依醫事法令之規定保存…
- 第39條主管機關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必要時,並得通知其提供相關服務資料,長照機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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