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6條長照機構由政府機關(構)設立者,應於長照機構前冠以該政府機關(構)之名稱;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長照機構應於其場…
- 第27條非長照機構,不得使用長照機構之名稱。
- 第28條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與被廢止許可證明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稱。二、易…
- 第29條非長照機構,不得為長照服務之廣告。長照機構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長照機構名稱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加註之事…
- 第30條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前項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其兼任職務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31條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前項…
- 第32-1條提供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約為長照特約單位;長照特約單位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
- 第32-2條長照特約單位應為所僱長照人員,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就業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
- 第33條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與能及時接受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訂定醫療服務契約。
- 第34條機構住宿式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確保長照服務使用者之生命安全。前項應投保之保…
- 第35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參考地區所得、物價指數、服務品質等,提供長照機構收費參考資訊。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
- 第36條長照機構收取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長照機構不得違反前條收費規定,超額或擅立項目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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