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30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第30條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前項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其兼任職務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