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28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第28條 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與被廢止許可證明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稱。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