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26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第26條 長照機構由政府機關(構)設立者,應於長照機構前冠以該政府機關(構)之名稱;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長照機構應於其場所,以明顯字體依前項規定標示其名稱,並應加註機構類別及其服務內容。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