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25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相關法規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第25條 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期限為一年;逾期應辦理歇業。前項歇業應於停業期滿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逾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廢止其設立許可。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申請程序及審查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