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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1條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一、居家式服務類。二、社區式服務類。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四、綜合式服務類。五、其他經中…
- 第22條前條第三款及設有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第四款、第五款長照機構,應以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前項規定,於下列各款不適用之:一、公立長…
- 第24條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
- 第25條長照機構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 第26條長照機構由政府機關(構)設立者,應於長照機構前冠以該政府機關(構)之名稱;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長照機構應於其場…
- 第27條非長照機構,不得使用長照機構之名稱。
- 第28條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一、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與被廢止許可證明或已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稱。二、易…
- 第29條非長照機構,不得為長照服務之廣告。長照機構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長照機構名稱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應加註之事…
- 第30條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前項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其兼任職務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31條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前項…
- 第32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長照體系、醫療體系及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以提供服務使用者有效之轉介與整合性服務。
- 第32-1條提供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約為長照特約單位;長照特約單位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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