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7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二章 訓練、認證及發證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長照人員自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離職日起逾二年,再任職於照管中心者,應重行完成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業訓練後,始得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