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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9條

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六年接受下列課程,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一、專業課程。
二、專業品質。
三、專業倫理。
四、專業法規。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繼續教育積分課程之分數,合計至少十二點,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傳染病防治、性別敏感度及多元族群文化之課程;超過二十四點者,以二十四點計。
第一項長照人員依各該專門職業人員法規接受繼續教育課程性質相近者,其積分得相互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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