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二章 訓練、認證及發證
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應具備資格證明文件,並接受下列訓練,始得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認證:
一、前條第二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或進用證明,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二、前條第三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三、前條第四款人員:取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用證明,並自於該中心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附件二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照顧管理專員第一階段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四、前條第五款人員:具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計畫之資格證明文件,並依各該計畫內容,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各該計畫所定訓練。
一、前條第二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或進用證明,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二、前條第三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三、前條第四款人員:取得長期照顧管理中心進用證明,並自於該中心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附件二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照顧管理專員第一階段訓練者,免接受訓練。
四、前條第五款人員:具備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計畫之資格證明文件,並依各該計畫內容,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各該計畫所定訓練。
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費用,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第二條資格及完成前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缺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符合第二條資格及完成前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缺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前條認證之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
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規定如附件三。
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規定如附件三。
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其有效期限,自證明文件所載日期之次日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認證證明文件遺失或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及具結書,繳納費用,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認證證明文件損壞者,並應檢附原認證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