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6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二章 訓練、認證及發證 第6條 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長照人員之認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基礎訓練者,免參加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專業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