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5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第二章 訓練、認證及發證 第5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始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其應完成共同訓練之課程,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申請認證當時最新之長照共同訓練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