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申請前條第一項各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應先參加下列訓練,始得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一、共同訓練。但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人員之認…
- 第5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始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長照人員之認證者,其應完成共同訓練之課程,為…
- 第6條申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長照人員之認證,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完成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注意事項…
- 第7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長照人員自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中心)離職日起逾二年,再任職於照管中心者,應重行完成第三條第一…
- 第8條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向個人戶籍所在地或擬登錄之長照服務機構、長照特約單位、…
- 第9條前條認證之申請經審查通過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認證證明文件。認證證明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
- 第1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一、曾受本法第五十六條規…
- 第11條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六年;其有效期限,依下列規定計算:一、依第八條規定申請認證:自證明文件所載生效日期起算滿六年之末日…
- 第12條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至後,擬繼續從事長照服務者,應於有效期限屆至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 第13條長照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擬繼續從事長照服務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程序,申請更新認證證明文件:一、自取得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
- 第14條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遺失或損壞時,應填具申請書及具結書,繳納費用,並檢附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認證證明…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