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第10條 法規: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二章 訓練、認證及發證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發給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已發給者,撤銷或廢止之:一、曾受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廢止認證證明文件。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前項第二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