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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9條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每六年接受下列課程,積分合計達一百二十點以上:一、專業課程。二、專業品質。三、專業倫理…
- 第11條長照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其積分,規定如附件四。
- 第12條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認可之長照相關團體、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以下簡稱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得辦理第九條及…
- 第13條長照相關團體、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應具備下列條件,始得申請辦理繼續教育課程認定或積分採認之認可:一、依法設立或登記滿…
- 第14條申請前條認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為之:一、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組織章程、…
- 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至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或該單位實施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之場所,實地查核作業情形。
- 第16條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認可:一、申請書內容或檢附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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