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七條規定引進長照機構內之外籍看護工,其認證、登錄及繼續教育,準用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至前條規定。前項人員,每年應完成至少二十小時之繼續教育課程,其中應包括消防安全、緊急應變課程至少四小時,傳染病防治、性別敏感度及多元族群文化之課程至少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