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司

法規章節: 第17條

長照服務機構應於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一、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長照服務機構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