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6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6條 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證明文件:一、大專校院教師,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之專業。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四、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最近五年以上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