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11條 法規: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後,非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雇主亦得為其申請接受補充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