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3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第五章 研發成果及其收入之維護 第33條 研發成果公告徵求授權三年以上未商品化或實際運用者,執行單位得公告有償讓與,不受第二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並報資助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