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1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第四章 研發成果收入之運用及分配 第31條 執行單位應將一定比率之研發成果收入,分配予創作人、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作為獎勵。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自行研發者,前項比率為百分之四十。本部及所屬機關(構)接受其他機關(構)資助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收入,經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後仍有餘額者,應繳交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