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7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第17條 本院因情勢變更,不能達到設置目的時,得經董事會決議或經主管機關宣告,依法解散之;解散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於中央政府,其人員應予解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