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11條 法規: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第11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由董事會聘任之;副院長一人,由院長提請董事會聘任之。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院務;副院長襄理院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