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第2條 法規: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附屬醫療及社會福利機構管理目 第2條 本條例所稱漢生病病患,係指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痲瘋(癩)病病人及康復者。其他法令所稱之痳瘋(癩)病與痲瘋(癩)病病人,自本條例施行日起六個月內,各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修正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漢生病病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