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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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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0條
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10條
法規:
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第10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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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後,請頒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取消其頒獎資格;其已頒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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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對衛生及社政工作著有貢獻人士,特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對衛生及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衛生福利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醫藥、防疫、保健、食品衛生及社會福利之…
第3條
依本辦法請頒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
第4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前項獎章…
第5條
頒給本獎章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之英文證書,其式樣另定之。
第6條
本獎章之請領,由本部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第7條
符合請頒本獎章人士,得於身故一年內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法定繼承人順序之親屬受領。
第8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原推薦之機關、單位、團體,如發現請頒人職務異動或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時,應即通知本部,必要…
第9條
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後,請頒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取消其頒獎資格;其已頒發者,並得追繳其獎章及證書:一、請頒本獎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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