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依本辦法請頒本獎章,除由本部主動頒給外,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之主管推薦。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團體推薦。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推薦單位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明確加註考評,並負保薦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