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對衛生及社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衛生福利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醫藥、防疫、保健、食品衛生及社會福利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二、對預防醫學之研究、策劃或推行及促進國際間社會服務事業之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三、熱心衛生事業及對兒童、老人、少年、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民眾和社區提供各項福利服務,具有重大貢獻。四、對衛生及社會福利業務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具有重大貢獻。五、其他辦理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行政工作具有重大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