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4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人事目 第4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前項獎章之式樣及圖說,依附表二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