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9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後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一、前一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名冊、服務概況及決算書。二、本年度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個人年度服務計畫書及預算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