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社會福利機構及法人執行身心障礙者監護或輔助職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7條 執行機構及法人應成立諮詢小組,並遴聘領有證照之法律、財稅、會計、護理或地政等相關專業人員至少三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